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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协会   About the Association

  • 协会简介
  • 章程


      北京婚姻家庭建设协会2010年成立,是北京市民政局直接主管的,为北京婚姻家庭服务的唯一社会团体。由全市从事婚姻家庭方向的法律、心理咨询专家及婚姻登记管理、婚姻家庭建设服务、婚姻家庭指导服务等与婚姻家庭事务密切相关的单位和个人自愿组成的联合性、非营利性的5A级社会团体。

协会致力于促进北京和谐婚姻家庭建设的相关工作,倡导并普及正确婚恋观、家庭角色规范,推进婚姻辅导、文明交友,开展婚姻家庭法律法规宣传和婚姻文化宣传,积极倡导文明婚俗,组织开展有关婚姻家庭问题的社会调查和理论研究,提供婚姻家庭相关知识介绍和咨询、管理服务等。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社团定名为:北京婚姻家庭建设协会(英文名称:Beijing Association of Marriage and Family Development,英文名称缩写:BAMFD)。

第二条 本社团是由北京从事婚姻家庭管理,婚姻家庭服务、婚姻家庭研究等相关领域的企事业单位、组织和个人自愿联合发起成立,是经北京市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社团的宗旨是: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建设和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为目标,团结一切从事和热心于婚姻家庭建设与服务的单位、组织及个人,致力于首都和谐婚姻家庭建设的实践。本社团严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恪守公益宗旨,积极履行社会责任,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诚实守信,规范发展,提高社会公信力。负责人遵纪守法,勤勉尽职,保持良好个人社会信用。加强理论研究,拓展服务领域,推动行业发展,深化婚俗改革,推进和谐婚姻家庭建设、巩固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制度,促进精神文明建设,维护首都社会和谐稳定。

第四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邀请党组织负责人参加本会管理层会议,听取党组织对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活动的意见。(暂不具备单独建立党组织条件时,可以通过建立联合党组织或由上级党组织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等方式,指导开展党的工作。) 本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北京市民政局。业务主管单位是北京市民政局社会事务管理处。本单位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党建领导机关及业务主管单位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团体的办公住所:北京市丰台区南三环西路97号院1号楼2层209-3。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社团的业务范围:开展婚姻家庭建设的政策法规 宣传、社会调研、专业培训、举办讲座、评比表彰、咨询服务、联谊活动、承办委托、对外交流、接受捐赠、编辑刊物。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社团由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组成。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社团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遵守宪法和法律;
(二) 拥护本社团的章程;
(三) 有加入本社团的意愿;
(四) 在本社团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五) 有能力承担本协会的工作并积极参加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六) 单位会员应是依法成立并在本行业具有良好声誉的法人机构、组织或社会单位;
(七) 个人会员应是在京从事或热心婚姻家庭建设服务工作、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 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 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 本社团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本社团的活动;
(三) 获得本社团服务的优先权;
(四) 对本社团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 入会自愿和退会自由的权利。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执行本社团的决议;
(二) 维护本社团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三) 完成本社团交办的工作;
(四) 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 向本社团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社团,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无故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社团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四条 本社团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其主要职责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 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决定重大变更和终止事宜;
(五) 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五年。召开换届会员大会30日前,应将换届准备材料送至业务主管单位和社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审查,确认符合换届条件后方可召开。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领导本社团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责:
(一) 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
(三) 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 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 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和办公住所的变更;
(七) 决定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 领导本社团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 接受监事会提出的对本社团违纪问题的处理意见,提出解决办法并接受其监督;
(十一)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一条 本社团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本社团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二条 本社团的法定代表人为会长,本社团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时担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会长任期不超过两届。

第二十三条 本社团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 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本社团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 提名秘书长人选,交理事会决定;
(五) 提名各机构负责人人选,交理事会决定。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 划;
(二)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 提名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 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 的聘用;
(五)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设监事会,由三人组成,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向会员大会负责。其主要职责是:
(一) 选举产生监事长;
(二) 出席理事会 ;

 (三)  监督本团体及领导成员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开展活动;
 (四)  督促本团体及领导成员依照核定的章程、业务范围及内部管理制度开展活动;
 (五)  对本团体成员违反本团体纪律,损害本团体声誉的行为进行监督;
 (六)  对本团体的财务状况进行监督;

(七)  对本团体的违法违纪行为提出处理意见,提交理事会并监督其执行。


第五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六条  本社团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 捐赠;
(三) 政府资助;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七条  本社团按照会员大会制定或修改的会费标准收取会员会费。
第二十八条  本社团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二十九条本社团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准确、完整、合法。
第三十条  本社团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一条  本社团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二条  本社团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三条  本社团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终止程序


第三十五条  本社团完成宗旨、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协议。
第三十六条  本社团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三十七条  本社团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八条  本社团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三十九条  本社团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社团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章程经2020年09月08日三届一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社团的理事会。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自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